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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印发《湖南省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专利 快速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04-20 10:28:00 点击量:1591

湘知保发〔2023〕7号


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印发《湖南省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专利

快速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专利预审备案主体与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提升专利快速预审案件质量与服务效率,助力推动湖南省先进制造、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我中心制定了《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先予以公布执行。


                                                                                                                                                                                       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3年4月17日


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

代理机构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专利快速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推动作用,规范备案主体与代理机构专利快速预审相关行为,提高专利快速预审质量,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17)》(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1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7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国知发保字〔2022〕8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湖南保护中心”)负责湖南地区先进制造和新材料产业领域(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领域调整)专利快速预审备案主体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备案主体,是指在湖南保护中心完成专利快速预审备案审核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代理机构,是指在湖南保护中心完成预审注册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快速预审服务是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申请专利之前,由湖南保护中心提供的预先审查服务。

第五条  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湖南保护中心关于专利申请、专利代理、专利快速预审服务有关的规章制度,积极配合专利快速预审相关事务办理。


第二章  企事业单位预审备案

第六条  备案主体的申请条件:

(一)注册或登记地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应符合湖南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业务领域;

(三)具备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

(四)无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或者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但已及时纠正或消除后果的;

(五)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信用记录;

(六)满足湖南保护中心公布的其他备案主体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成为备案主体,需提交以下材料,并加盖公章:

(一)《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近三个月的参保证明;

(四)其他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提交的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申请材料经湖南保护中心审核通过,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合格的,予以备案并公布。

企事业单位备案成功后方可向湖南保护中心提交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申请。

备案主体与未备案的申请主体作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提出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申请的,备案主体需作为第一申请人,并需提交合作开发关系证明材料。

备案主体未通过保护中心预审的拟提交的专利申请,可按照普通程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申请。

第九条  备案主体应保证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等信息的准确性。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材料和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提交材料均需复印件加盖公章。名称变更审核合格前,不得提交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申请。其他信息变更的,备案主体应及时进行更新。


第三章  专利代理机构预审注册

第十条  代理机构预审注册的条件:

(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设立;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正常状态;

(三)近一年内未发生因违反《专利代理条例》有关规定受到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的行为;

(四)无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等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预审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代理机构专利快速预审注册申请表》(附件2);

(二)专利代理机构营业执照(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湖南保护中心对代理机构预审注册申请进行审核。代理机构预审注册完成后,可接受湖南保护中心备案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办理专利快速预审相关事务。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应保证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等信息的准确性。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参照本办法第九条执行。


第四章  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  湖南保护中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要求,规范备案主体与代理机构专利快速预审的行为,对违反相关规范事项的,根据情形予以提醒或暂停服务,情节严重的,给予备案主体取消备案资格、给予代理机构停止服务等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在预审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提醒:

(一)预审申请案件形式问题过多或反复修改仍不符合预审要求;

(二)未针对预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三)重复提交方案实质相同预审申请案件(应预审工作人员要求重新提交完善的预审申请案件的情况不计入);

(四)备案主体委托未在湖南保护中心预审注册通过的代理机构、被湖南保护中心暂停服务期间的代理机构、被湖南保护中心停止服务的代理机构提交预审申请案件;

(五)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证明材料且无合理理由;

(六)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存在《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11号)中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七)提交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与申请人实际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第十六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在预审合格后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的阶段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予以提醒:

(一)未在收到预审合格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

(二)专利正式申请文本与湖南保护中心预审合格文本实质不一致;

(三)未按要求提交XML格式的申请;

(四)未在专利申请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缴费并向湖南保护中心反馈专利申请相关信息,因系统故障、不可抗力等导致费用缴纳延误的除外;

(五)在未收到湖南保护中心预审结论前,对该案件进行正式申请;

(六)专利正式申请文本中新出现明显的形式缺陷问题;

(七)因其他不规范行为导致案件无法进入快速审查通道。

第十七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被取消加快标记的,予以提醒:

(一)在初步审查阶段,因申请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明人姓名、发明人身份证号、专利代理总委托书编号、代理机构代码、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号等信息填写错误,导致初审阶段发出补正通知书的;

(二)在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变更著录项目的;

(三)未按要求递交XML格式的答复或补正文件的;

(四)未在《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附件3)规定时限内答复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的;

(五)违反《承诺书》的规定主动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

(六)违反《承诺书》的规定递交同日申请文件的;

(七)因申请人或发明人的原因,导致递交的专利申请存在抵触申请的;

(八)因其他不规范行为导致加快标记被取消的。

第十八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暂停服务三个月:

(一)因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任一规定,经两次提醒后,再次出现;

(二)经多次辅导,半年内预审申请案件不合格率仍在50%以上(含50%);

(三)备案主体为非正常代理行为提供便利;

(四)代理机构委托非本机构工作人员撰写专利;

(五)其他不符合湖南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相关规定、影响较大的情形。

第十九条  备案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备案资格:

(一)提交虚假材料的;

(二)已暂停专利快速预审服务两次,再次违反专利快速预审服务规范事项;

(三)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

(四)专利申请经预审合格、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后,多次违反《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附件4)及《承诺书》要求,导致专利快速审查无法顺利进行的;

(五)一个自然年度内,预审申请案件不合格率达50%以上(含50%);

(六)备案主体预审申请合格后获得授权,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5件且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

第二十条 备案主体自备案公布之日起两年内未向湖南保护中心提交任何预审申请案件,视为放弃备案资格。

第二十一条  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预审服务:

(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的机构状态显示为“停止承接专利代理新业务”、“撤销”、“拟撤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因违反《专利代理条例》受到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结果在公示期。

第二十二条  被暂停服务的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应当进行整改,期满后可向湖南保护中心书面申请恢复专利快速预审服务,湖南保护中心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

被取消备案资格或视为放弃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自取消或视为放弃日起满1年后,可重新申请专利快速预审备案。

被停止预审服务的代理机构自相关情形不存在后,可书面申请恢复专利快速预审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南保护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