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 登录
  • 您现在所在位置:
  • 首页
  • >
  • 开放许可指南

专利开放许可工作介绍

时间:2023-12-27 14:30:02 点击量:169

(一)什么是专利开放许可?

我国第四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正式引入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专利开放许可是指专利权人自愿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开放许可声明,明确许可费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由国家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任何人可以按照公告的条件支付许可费后,获得专利许可。

(二)实施专利开放许可的意义?

作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运营方式,专利开放许可具有许可的公平性、信息传播的快捷性、交易成本低等优势,其实施将有力促进高校专利技术最大程度惠及企业,尤其是广大中小企业,推动创新成果共享共用。

(三)专利开放许可与传统的专利许可有何区别?

传统的专利许可方式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三种,相比传统的专利许可方式,专利开放许可由专利权人主动申请启动,其被许可人为不特定对象,不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具有可撤回性、公开性和无歧视性,同时也不同于具有公权力介入的专利强制许可,保持了传统专利许可方式的自愿性。

(四)专利开放许可后还可以同时开展传统的其他许可方式吗?

可以。专利权人对于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可以与有意愿的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在许可期限内,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给予被许可人独占或者排他许可。

(五)我省实施开放许可专利的需满足哪些条件?

1、支持开放许可的专利需满足以下条件:

(1)专利权属清晰,没有权属纠纷;

(2)专利类型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可以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

(3)专利未处于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状态;

(4)专利技术属于行业通用性技术,技术含量高且受众面广;

(5)原则上专利缴纳年费在三年以上且还未转化的专利。

2、以下五种专利情形不予支持开放许可:

(1)专利权处于独占或者排他许可有效期限内且许可已经备案的;

(2)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而中止的;

(3)专利权处于年费滞纳期的;

(4)专利权被质押,未经质押权人许可的;

(5)其他不予公告的情形。

(六)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对专利权人有何益处?

(1)有利于传播、推广自己的专利技术,提高专利技术在行业内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2)有利于降低专利许可交易成本,使供需双方可以通过简便的方式来达成许可,免去复杂的谈判环节,让自己有更多精力和时间专注于科研或教学;

(3)可以节省专利年费,根据新《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

(4)可进一步提升专利权人技术成果转化的实施成效。

(七)什么样的发明人团队可以考虑对自己的专利实施开放许可?

(1)专利产出较高但专利转化实施不多的发明人团队;

(2)自身不具备实施该专利的能力或缺乏专利运营能力的发明人团队;

(3)拥有转化前景较好、但被“养在深闺人未识”的专利技术的发明人团队;

(4)专利技术还处于概念验证阶段,需要更多实施数据支持的发明人团队;

(5)专利技术需要配合技术诀窍的综合运用才能达到最优效果的发明人团队

(6)拥有属于非核心技术且非高含金量的外围专利技术的发明人团队。

以上列举不尽完全,具体开放许可专利的选择建议发明人团队根据自身情况综合判断。

(八)是否可以撤回开放许可声明?撤回后,有什么影响?

可以撤回。按照《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权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我省高校试点期内,对于提交专利许可信息后进行专利权转移的,需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撤回已公布信息的书面申请。

(九)哪些途径可以获取开放许可专利信息?

省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开放许可清单将以网页链接、接口调用等方式进行共享,与省内的知识产权、科技、工信、高校等单位以及省外有意愿和条件的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上进行展示和共享。

(十)开放许可试点合同签订后,是否需要备案?

省知识产权局提供《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合同》样例,供试点期间达成许可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签订后的合同扫描件报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