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虑研制开发或发明此技术的难易程度,如果他人很容易研制或发明此技术,则一般应及时申请专利,反之,则可以选择作为技术秘密保护;
(2)考虑反向工程的难易程度,反向工程获得的技术是合法的,因此,易于通过反向工程破解的技术,需及时申请专利保护;
(3)考虑技术被盗后能否被发现和制止,如果其他人非法利用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专利权人能较容易发现,则宜申请专利保护,如果很难发现,或虽能发现,但难以提出充分的论据,采取有效的措施制止这种侵权行为,则采用技术秘密的保护形势更佳;
(4)考虑专利技术科技价值的期限长短,如果此项技术的生命周期较短,更新的速度很快,在获得专利审查批准之前可能已被新的发明技术所取代,则可考虑不申请专利。
总之,对于那些适销对路、量大面广、市场前景广阔,经济效益大却又容易被他人"破译"和仿制的非隐性技术和产品,应该考虑尽早尽快申请专利保护。而对于那些可以严格保守秘密,又不易简单仿制的隐形技术和产品以及申请专利后
不易发现他人侵权的技术,采用技术秘密保护的形式则会更好。当然,二者是不可割裂的,可以将专利保护和技术秘密保护结合起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