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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资阳市知识产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7-11 16:51:43 点击量:276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临空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资阳市知识产权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6日        


 


资阳市知识产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资阳市支持创新驱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进一步加强资阳市知识产权项目管理,保证项目遴选的公开、公平、公正和项目管理的科学、规范、高效,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阳市知识产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资阳市知识产权局)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用于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  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资阳市知识产权局)是资阳市知识产权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申请受理、材料审核、组织评审和资金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 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资阳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情况,提出年度知识产权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市财政局负责审批年度知识产权项目资金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资阳市知识产权项目采取事后支持方式,每年对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项目支持一次。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门预算。


第六条 资金支持工作遵循“自愿申报、严格审核、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管理、验收、评估、评审及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二章 申报单位基本条件及项目分类


第八条 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资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单位需提供代办人的单位介绍信及代办人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原件由辖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初审后退回。


(四)申报单位承诺未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联合惩戒,填报的信息和提交的凭证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因虚假填报而导致的任何纠纷或损失,申报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资阳市知识产权项目按照审查方式不同,分为审核类和评审类。


(一)审核类项目,是指对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组织专家评审。


(二)评审类项目,是指对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资料组织开展专家评审,择优遴选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必要时可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三章 项目范围及资金支持标准


第十条  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支持项目,属于审核类项目。包括:新认定的国、省级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建设项目。


(一)申报条件:在资阳市注册登记的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含新型研发组织)可单独申报,也可作为牵头单位与其他企业、高校、科研单位、服务机构联合申报。


(二)应提交的材料:


1.《资阳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支持项目申请表》;


2.法人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3.已被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


4.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资金支持标准:


对新认定的国、省级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支持项目,属于审核类项目。包括: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


(一)申报条件:


1.已申报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且已申报成功;


2.在培育期间内,每年向市(县、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培育工作情况的企业。


(二)应提交的材料:


1.《资阳市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支持项目申请表》;


2.法人单位的有效法人身份证明;


3.已申报成功的证明材料;


4.复审验收结果证明材料;


5.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资金支持标准:


1.对申报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且申报成功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复核验收合格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资金支持。


2.对资格期满后重新申报且申报成功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资金支持;复核验收合格的,一次性给予7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项目,属于审核类项目。包括: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项目。


(一)申报条件:申报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了质押贷款协议,已完成一个年度质押贷款,且正常还本付息。


(二)应提交的材料:


1.《资阳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项目申请表》;


2.法人单位的有效法人身份证明;


3.与银行签订的质押合同、借款合同;


4.还本付息票据证明;


5.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材料;


6.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资金支持标准:


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按照年度支付利息的50%、最高给予20万元贷款贴息补助。同一单位最多贴息补助3年。


第十三条  国、省级知识产权联盟支持项目,属于审核类项目。包括:新认定的国、省级知识产权联盟建设项目。


(一)申报条件:


1.联盟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


2.联盟理事长单位应为注册在资阳市的企事业单位,其中资阳市的联盟成员占30%以上;


3.符合资阳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资源整合能力突出、运营管理机制完善、领军企业聚集度高、行业影响力大的联盟;


4.联盟已开展产业专利信息分析、专利挖掘与布局、构建专利池、知识产权运营等工作,并取得了成效;


5.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应提交的材料:


1.《资阳市知识产权联盟支持申请书》;


2.牵头单位与其他联合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等;


3.牵头单位营业执照;


4.联盟章程及内部规章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工作规则、项目管理制度、经费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


5.联盟成员组成情况表及简介;


6.联盟开展重点产业专利信息分析、专利挖掘与布局、构建专利池、知识产权运营等工作证明材料;


7.开展上述工作经费支出证明材料;


8.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资金支持标准:


对新认定的国、省级知识产权联盟,分别一次性给予牵头单位50万元、2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支持项目,属于审核类项目。包括:国、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建设项目。


(一)申报条件:


1.已申报国、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且已申报成功;


2.在培育期间内,每年向市(县、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培育工作情况的单位。


(二)应提交的材料:


1.《资阳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支持项目申请表》;


2.法人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3.已申报成功的证明材料;


4.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资金支持标准:


1.对申报国、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且申报成功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


2.对资格期满后重新申报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且申报成功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支持项目,属于审核类项目。包括:企业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高等院校贯彻实施《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科研组织贯彻实施《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2016)。


(一)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已取得相应的认证证书。


(二)应提交的材料:


1.《资阳市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支持项目申请表》;


2.法人单位的有效法人身份证明;


3.贯标认证证书及监审结果文件;


4.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资金支持标准:


对开展贯标工作的,在初次认证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通过第一次监督审查后一次性给予2万元资金支持,通过第二次监督审查后一次性给予3万元资金支持,总计支持金额10万元。每个贯标主体只能申请1次贯标支持。


第十六条  地理标志获权支持项目,属于审核类项目。包括: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获得批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获得注册、地理标志获得国际互认互保。


(一)申报条件:申报的地理标志已经有关部门授权,权属明确无争议。


(二)应提交的材料:


1.《资阳市地理标志支持项目申报书》;


2.法人单位的有效法人身份证明;


3.获权证书及相关文件;


4.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资金支持标准:


对首次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证明商标、地理标志国际互认互保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专利导航、专利预警、专利战略制定支持项目,属于评审类项目。包括实施的产业、企事业专利技术导航、专利预警、专利战略制定等工作。


(一)申报条件:


1.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重大项目的牵头单位和资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实施区域或企事业单位的产业优势明显、专利相对密集、专利控制力强,已培育或计划培育一批核心专利;


3.项目研究方向符合全市重要领域和现代重点产业;


4.项目应具备指导产业规划和发展价值,有可行的成果运用方案及明确的成果运用绩效目标;


5.项目申报主体应具有丰富的人力资源,其项目管理、信息采集、数据处理、信息分析、质量控制人员符合导航、预警、布局等工作标准要求;


6.近3年内已实施过相同技术领域同类项目的,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7.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应提交的材料:


1.《资阳市专利导航、专利预警、专利战略制定支持项目申报书》;


2.法人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3.授权牵头单位开展产业项目的证明材料,如:战略合作协议、服务合同、会议纪要等。


4.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项目团队人力资源情况,分类列举项目管理、信息采集、数据处理、信息分析、质量控制人员配备情况;


6.项目团队近年参与完成的政策制定、产业规划、各类项目情况,可分类列举;


7.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8.申报项目该区域该产业头部企业情况分析;


9.申报项目核心专利情况,并详述该专利(专利组合)的专利控制力;


10.其它证明材料。


(三)资金支持标准:


对获得立项并通过项目评审验收的产业发展项目,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20万元的资金支持。


对获得立项并通过项目评审验收的企事业发展项目,根据优、良、合格等次验收结果,分别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10万元、8万元、6万元的资金支持。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给予资金支持。


项目实施周期为1年,同一单位每年最多实施2个项目。


第十八条  受让或被许可他人专利形成产业化应用支持项目,属于审核类项目。包括:购买或通过独占许可、排他许可(独家许可)他人的专利,且在资阳市实施转化形成产业化应用的项目。不包括普通许可他人专利的项目。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获得他人转让或许可的专利,专利授权有效,且权属清晰、无纠纷;


2.专利许可已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转让已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


3.实际交易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


4.属非关联交易;


5.专利许可或转让后在资阳市实施转化形成产业化应用,转化产品上年度销售额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


(二)应提交的材料:


1.《资阳市受让或被许可他人专利形成产业化应用支持项目申报书》;


2.法人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3.买卖双方知识产权交易合同;


4.实际交易金额对应的银行凭证和交易发票;


5.专利许可转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或登记的证明材料;


6.专利在资阳市实施转化形成产业化应用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该专利实施转化形成产业化应用(包含产品研发、产品生产等)的情况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②财务部门出具的本单位相关研发费用报表和财务报表;


③相关产业与该专利关联性的情况说明,如产品技术原理、配置组成、功能用途、主要性能等,以及该专利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功效。


7.其他有关申报材料。


(三)资金支持标准:


对受让或被许可他人专利形成产业化应用的(产品上年度销售额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且受让或被许可交易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根据实际交易额,给予每笔交易10%、最高10万元资金支持。同一单位当年支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九条  本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支持项目,属于评审类项目。包括: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服务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优秀的项目。


(一)申报条件:


1.已依法登记注册并实际经营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有固定经营场所、相匹配的人力资源和配套设施;


3.服务规范,收费合理,近3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4.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应提交的材料:


1.《资阳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优秀项目申报书》;


2.营业执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注册证;


3.上年度年度工作报告(业绩工作报告);


4.上年度业务服务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运营合同、诉讼判决文书、服务合同等);


5.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名册(须包含姓名、职称/资质、学历、专业从业年限等信息);


6.服务资阳企事业单位信息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时间等信息);


7.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资金支持标准:


根据本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服务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情况,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获奖奖励项目,属于审核类项目。包括:获得中国专利奖、四川专利奖。


(一)申报条件:申报的项目已取得相应的获奖证书。


(二)应提交的材料:


1.《资阳市知识产权获奖奖励项目申请表》;


2.法人单位的有效法人身份证明;


3.获奖证书及相关文件;


4.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资金支持标准:


对新获得国省专利奖的,按照国省奖励资金1:1给予奖励。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二十一条  发布申报指南。由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资阳市知识产权局)每年第2-3季度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并对外公开发布,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报。项目申报者向辖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申报材料,辖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予以初审。


(一)项目申报者的主体资格符合项目申报条件;


(二)以项目申报指南要求为准,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三)项目申报者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项目受理。根据项目申报者提供的材料,辖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备、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报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资阳市知识产权局);对材料不齐、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退回项目申报者修改或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审核或评审。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资阳市知识产权局)有关业务科室对审核类项目予以审核,对评审类项目组织专家实施项目评审。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审定。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资阳市知识产权局)有关业务科室根据审核或评审结果,提出项目支持建议,报经局长办公会或局党组会审定。


第二十六条  对外公示。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资阳市知识产权局)对通过局长办公会或局党组会审定的支持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资阳市知识产权局)重新审定。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下达。经市财政部门批复经费后,由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资阳市知识产权局)下达项目支持经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申报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项目支持的,一经查实,追回已支持的资金,向社会公开。3年内不得申报资阳市本级各类知识产权项目,同时不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知识产权项目。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评审类项目支持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受支持的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条  实行回避制度。


(一)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申报单位的人员不能作为自己申报项目的评审专家。


(二)服务机构的人员不能作为已参与项目的评审专家。


(三)资阳市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不能作为项目评审专家。


(四)与项目有利益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不能作为评审专家或以其他方式参与项目评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资阳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上级规定修订,本办法根据上级规定修订内容作出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